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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缺少应载明事项 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被处罚

来源:信网   时间:2021-11-23

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事项,被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罚。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市北区文化和旅游局转来游客投诉举报,称参加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7月21日-25日青岛、烟台、威海旅游团,存在住宿标准低、行程中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场所等问题。投诉材料中包括旅游合同、行程、付款证明等证据材料。9月13日,执法人员对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相关团队旅游合同、行程等证据材料,发现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经营范围、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事项,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9月27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7月21日-25日青岛、烟台、威海旅游团,与游客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表中,第五天行程中未载明游览项目的游览时间。  2021年11月9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向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鲁青)文综罚告字〔2021〕F-0000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1年11月16日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对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认为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中缺少应载明事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2.“首次被发现、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属轻微阶次,处五千元罚款之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青岛栈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