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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优化营商环境 不得随意改变行政决定

时间:2019-10-11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司法厅近日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其他民商事活动,凡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和省外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和省外市场主体。
 
在政府信用建设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向市场主体作出承诺,应当体现为书面合同或者其他可作为落实依据的书面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草案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形式审查标准,完善虚假登记追责机制,减少并规范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外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以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