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青岛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月1日起施行(解读)
青岛新闻网2月4日讯(记者 刘倩倩 通讯员 周怡萍)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自2019年以来,国务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为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规。青岛在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自我加压”,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强化制度创新。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融入国家战略营造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环境
近年来,青岛先后被赋予了建设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之重任,随着RCEP签署,青岛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的“双节点”价值将进一步彰显。《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出要拓展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发挥在“一带一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为服务对外开放,《条例》还就鼓励域外法律查明和合规审查服务、促进通关便利、外籍人才服务等作出规定。
推进市场化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第二章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社会反映的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针对企业反映的招投标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上位法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四种禁止情形,推动资源高效配置。完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加强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等要素保障,特别在人才公共服务、突出市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三是围绕本市当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工业互联网的重点工作,对于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等作出规定。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从行业协会商会的培育、拓展行业服务、承接公共服务职能等方面作出规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条例》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权责清单、政务服务标准化、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一事全办、告知承诺、一业一证等制度,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针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审管不衔接问题,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推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近年来先进城市普遍开展的“秒批”“智能审批”,《条例》允许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施审批,提高服务效率,使智能审批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推进利企便民,对水电气暖报装、不动产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化流程、便捷办理等作出规定。
加强权力约束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条例》围绕加强对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以及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等方面,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规定:一是立法推动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将本市近年来制度创新方面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对决策实施公开机制、流程再造、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机制等作出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要求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同时,第四十三条对政府履约予以进一步规范,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二是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条例》第四章对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执法检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等作出规定。三是完善纠纷化解和协同监督。《条例》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支持“民告官”、诉讼服务便利化、多元化解纠纷以及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协同监督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