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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

9月3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 作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

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请使用和兑付。细则中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原则,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预算和年度申请指南,建设服务机构库,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开展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审核和服务机构入库等相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获创新券支持应满足四个条件

细则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满足四个条件,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且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购买的科技服务应与企业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有直接相关性;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试及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创新券仅限于购买入库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将结合实际需要,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和动态更新。

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最高50%的比例予以兑付

对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的服务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支付服务费最高50%的比例予以兑付,单个企业年兑付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券实行配额制度,当年有效。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创新券补助政策和研发投入奖励政策。

创新券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经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入库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重新申请入库。

申请入库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为准;无诚信异常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创新券需要这几步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申请获得当年创新券使用资格。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的企业与入库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其中,合作项目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须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创新券向企业兑付,原则上每季度兑付一次。企业在科技创新服务完成当年申请有效。程序如下:

(一)企业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登录创新券管理系统,提交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结果证明等材料,申请兑付;

(二)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组织受理申请、兑付材料审核;

(三)市科技局审定兑付名单、兑付金额并公示;

(四)市科技局根据创新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在预算额度内的,按照企业申请顺序兑付,超出预算部分结转下一年度兑付。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