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19年10月15日起,未能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2019年10月15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相关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