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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鲁政字〔2023〕10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复〈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青政呈〔2023〕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青岛历史城区范围为东沿延安三路至长春路、威海路,南、西至海岸线,北至海泊河,总面积约28.0平方公里。要整体保护与城址环境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保持传统街巷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各类文物古迹,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中山路、馆陶路、上海路-武定路、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鱼山、八关山、观海山、信号山、观象山、黄台路、无棣路、四方路、奥帆中心等13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41.7公顷、17.3公顷、8.8公顷、179.1公顷、62.8公顷、115.0公顷、34.3公顷、84.1公顷、22.4公顷、7.2公顷、15.0公顷、42.1公顷、91.3公顷。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资源以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六、你市要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