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让老建筑“留”下来“活”起来
老建筑是城市文脉的重要载体,是城市文化“活的记忆”。如何加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青岛正在探索新路径。27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青岛市历史城区保护更新三年攻坚行动的深入推进,市民经常可以看到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说法。那么,如何认定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成五十年以上,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建成不满五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具有一定建成历史,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
征求意见稿提出,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历史建筑按照一类保护执行,传统风貌建筑按照二类保护和三类保护执行。其中,一类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二类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和主要结构体系,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三类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室内外价值要素。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以及现状保存完好程度,制定保护评价体系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类别进行评定,确定保护类别,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实施整体保护,除应当保护建筑本体外,还应当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周边环境。此外,鼓励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数字化档案信息采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活化利用。活化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注重保护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 记者 董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