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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侵权引双方纠纷 诉前调解化冤家为合作伙伴

奥特曼是很多人心目中的英雄,伴随着一代又一代人长大。剧中,在怪兽侵袭城市的危急时刻,奥特曼总能化成一道光从天而降、击败强敌,保卫地球的和平。奥特曼,成为了英雄、和平的代名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推出一系列空想特摄系列作品,陆续创作了50多个奥特曼形象,深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孩子们的喜爱。

“奥特曼”侵权引双方纠纷 诉前调解化冤家为合作伙伴  (来源:市南法院)

为了让孩子们有机会近距离与“奥特曼”接触,某科普中心于2021年年初开始开展“英雄归来之奥特战士”活动,活动包含了舞台秀、小剧场、手工制作等多彩多样的形式,让孩子们在各种活动中沉浸式体验奥特曼形象所代表的和平和梦想的英雄文化。

活动开展没多久,某科普中心收到了市南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原来,上海某文化公司系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地区关于奥特曼相关作品和奥特曼系列商标的全权总代理,圆谷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包含了 奥特曼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以及奥特曼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使用权的再许可权等。在某科普中心开展上述活动后,上海某文化公司发现该活动涉及侵权,即对该活动的展览、演出内容等进行了公证,并诉至市南法院,要求某科普中心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奥特曼”侵权引双方纠纷 诉前调解化冤家为合作伙伴  (来源:市南法院)

上海某文化公司通过我院知产案件智审平台上传材料起诉,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因上海某文化公司在外地不便来青,我院特邀调解组织青岛市南律师调解中心便指派调解员皇甫思佳,与市南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黄健一起通过E调解平台联系双方组织调解。

调解伊始,双方各执一词,寸步不让。上海某文化公司认为某科普中心侵权,主张赔偿合乎法律规定。某科普中心则认为其没有侵权故意,对方主张的费用过高,不愿承担。

双方都是大公司,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和审批制度,导致调解推进艰难缓慢。为打破调解僵局,黄健和皇甫思佳调整思路,努力为双方寻求共赢的解决办法。上海某文化公司享有作品和商标相关权利的再许可权,而某科普中心要长期开展活动,势必不能回避侵权问题,反而还有被授权的需求。因此,调解员建议,是否可以通过某科普中心向上海某文化公司支付一定费用获得相关权利的方式,开展合作。这样既解决了某科普中心的侵权问题,可以继续开展“英雄归来之奥特战士”活动,让孩子们尽情玩耍,同时也为上海某文化公司带来经济收益,实现双方共赢。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调解,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在某科普中心赔偿部分费用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准备进一步开展合作。上海某文化公司起诉到市南法院的两个案件已无争议,因而申请撤诉。这起案件在进入诉讼前成功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

“奥特曼”侵权引双方纠纷 诉前调解化冤家为合作伙伴  (来源:市南法院)

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奥特曼、变形金刚、迪士尼等动漫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近年来,随着国民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逐渐增强,未经合法授权,用经典卡通形象进行商业推广、自媒体(公众号)将卡通形象作为配图商业性使用(不只是卡通形象,也包括别人有著作权的漫画、有商标权的商标等),无论是否故意,都属于侵权行为。在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前,应得到相关权利人许可并签订书面授权协议,避免因自身侵权行为受到起诉、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