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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再出新政!全流程跟踪服务 为市重点项目建设"护航"

今天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发展改革委对近期出台的《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据悉,新《办法》的施行时效为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届时,原《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36号)同步废止。

据介绍,《办法》共8章29条,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确定、项目管理、项目保障、项目服务、项目激励、附则等内容。总的来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均适用于本《办法》。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可参照《办法》执行。

青岛再出新政!全流程跟踪服务 为市重点项目建设"护航"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办法》注重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

2016年3月,《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36号)出台。此办法至今沿用5年,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快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借鉴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济南等地重点项目推进管理经验做法,结合青岛实际,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新的《办法》。

与2016年版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

突出项目储备。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招引、储备一批发展潜力大、未来经济价值高的大项目,经评估审核后可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突出动态管理。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滚动调整,因客观原因推进不力的建设项目可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条件成熟的项目可调整进重点项目。

突出项目保障。进一步集聚重点项目保障政策,从用地、资金、配套、人才等方面提出系统、明确的8条保障措施。准确对接国家调整后的用地新政策,利用窗口期,积极保障项目用地。运用市场化思维,积极推动创投风投、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突出项目激励。加强对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力度,健全完善重点项目评价体系,坚持平时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对市重点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一系列优惠政策为项目建设“护航”

《办法》明确了各区市及责任部门(单位)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优惠政策。

在土地方面,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供给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予以落实。

在资金方面,鼓励和引导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创投风投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支持市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区(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合同等及时拨付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在人才方面,可按规定申请租购青岛市人才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市重点项目所属员工可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在配套护航方面,加强市重点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加大对市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重点项目主管部门。

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方面,对涉及用海的市重点项目,符合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减免。对市重点项目的新建基建用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建立市重点项目联动协调机制及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协调解决影响项目推进问题;建立健全绿色通道,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区域性环评及共享共用区域内建设项目评价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