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依规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依法依规惩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平稳有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和疫情重点地区来青返青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向社区、镇街报备,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分流转运、“点对点”接返、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监测、随访登记等闭环管理。
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青返青等人员应当主动向社区、镇街报告行程经过,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如实说明行程经过、是否存在与有关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经过等情形,自觉接受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隔离管控措施。
三、追踪排查到的确诊病例密接、次密接和一般接触人员等涉疫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和管控措施。
四、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及治愈病例应当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做好随访核查、流行病调查、医疗救治等预防、控制措施,不得故意隐瞒行程经过、接触对象等情况。
五、个人应当配合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热门诊的预检分诊、疫情排查、个人防护、体温检测、核酸检测、隔离留观、转运等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预防、控制疫情采取的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问询,不得隐瞒事实、谎报信息。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发布、不传播网络谣言,不散布涉疫虚假信息,不谎报涉疫信息。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拒绝、逃避、不配合疫情防控调查,不配合疫情管控,故意隐瞒或者谎报行程经过、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散布涉疫虚假信息或者谣言、谎报涉疫信息,传播涉疫信息造成泄密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等,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和命令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或者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失信信息纳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疫情防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区(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110报警。经查证属实,依法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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