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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获准设立:承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

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获准设立:承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

近日,山东省商务厅网站发布《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3月25日,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住所在青岛市府新大厦。

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宗旨: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开放大局,聚焦跨国公司同中国合作,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活动,推动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山东高质量发展;

业务范围:承担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重要活动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跨国公司及其领导人员日常联络;研究分析跨国公司投资趋势;宣传推介山东省重点项目和产业;提供相关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开办资金:1000万元;举办单位:山东省商务厅。

此前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任免通知:山东省政府决定,任命张庆伟为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秘书处、新动能青岛展览洽谈会秘书处)专职副主任(专职副秘书长,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四章党的建设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六章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九章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十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行为,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鲁编办发〔2018〕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山东跨国公司研究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府新大厦(临时)。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省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开放大局,聚焦跨国公司同中国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咨询、招商联络、项目服务、媒体宣传等工作,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活动,推动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山东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承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新动能青岛展览洽谈会、儒商大会以及相关活动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成果推广转化和项目落地等工作;承担跨国公司及其领导人员日常联络工作,加强对跨国公司投资趋势的跟踪与分析;建立信息交流、业务合作平台,搭建“双招双引”云平台,对外宣传推介山东省重点项目和产业,提供相关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商务厅。

第十一条根据本单位实际,山东省商务厅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核准本单位章程;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本单位干部;

(三)监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协调提供政策、人员、财务、办公场所等支持,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负责与本单位共建方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活动筹备期间,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专班;

(七)其他需举办单位决定和支持的事项。

第四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

由本单位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中工作进展、重要活动安排等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办公会

由本单位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日常业务工作安排、财务工作安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重要活动建议方案,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专职副主任,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本单位内设综合部、研究咨询部、招商联络部、项目协调部、会务活动部、媒体宣传部等6个部,各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六章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设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等,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行政办公会提出意见,经山东省商务厅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山东省商务厅于2020年3月19日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商务厅。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