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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

我省织密疫情防控“医保网”,已向有关医疗机构预拨付医保基金22亿多元

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医保

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升我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能力,织密疫情防控“医保网”。

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于2月15日联合印发。按照该通知,我省在前期已取消医保支付目录范围和用药量限制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全面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医保支付限额,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冠肺炎患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及其他疾病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进一步保障患者救治费用,能够让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实现所有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陈东辉表示。

对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该通知要求,其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确诊和疑似患者规定执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财政补助政策。

“落实留观人员医疗保障,有利于降低群众负担,打消就医顾虑,更好地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省卫健委副主任马立新表示。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由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月16日联合印发。按照该通知,我省把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及新冠肺炎诊疗临床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我省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发医用试剂、耗材、设备等并取得明显临床疗效的诊疗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针对一些医药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该通知明确,我省将在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基础上,再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的医保基金,用于向医药生产和配送企业支付医药货款。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新开工复工企业医保登记、企业新增职工参保、医保缴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业务实行“网上办”“掌上办”。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适当延长征缴与年度基数申报期限,确保企业职工待遇不断档。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张宁波介绍,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制定基金预付政策,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1-2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且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充足。目前,全省已向有关医疗机构预拨付医保基金22.07亿元。

我省对新冠肺炎患者实施“先就医后结算”原则,患者无论是否参保、是否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是否能联网结算,一律先就医后结算,并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对异地患者不调减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