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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可缓缴 青岛公积金新规11月23日起施行

时间:2019-10-2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岛城壮大民营经济攻势,兼顾减轻企业负担与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扩大了降低比例区间范围,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下限由原来的3%降至1%。据悉,新的管理规定自2019年11月23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明确,岛城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次修订针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了优化,进一步降低了单位缴存比例下限,放宽了业务申请条件,简化了业务办理要件。
 
  缴存比例更低。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扩大了降低比例区间范围,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下限由原来的3%降至1%,直接降低经营困难企业发展成本。
 
  申请条件更宽。本次修订从单位整体经营状况出发拟制业务办理条件,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限制条件,明确单位上一年度经营出现亏损即可按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更简。本次修订取消了单位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职工工资表3项证明材料,将办理要件统一调整为:业务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同时,为保障广大职工权益,《管理规定》要求单位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应为职工补缴因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 应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范围: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暂时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申请条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符合的业务办理条件为:1.业务申请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单位经营出现亏损;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决议;3.经营状况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申请材料: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规定、审议议题、审议结果等内容)原件;3.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有关要求: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所在的月度开始计算,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