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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科书正文用字不应小于小4号

中小学教科书正文用字不应小于小4号

3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标准号:GB40070-2021)正式实施。

  根据此标准,中小学教科书正文最小用字不应小于小4号。

  标准提出,小学一、二年级的教科书用字应不小于3号字,汉字以楷体为主;小学三、四年级用字应不小于4号字,汉字以楷体和宋体为主,由楷体逐渐过渡到宋体;五至九年级和高中用字应不小于小4号字,汉字以宋体为主;学龄前儿童的学习读物,字号应不小于3号字,字体以楷体为主。

  此外,教科书中的目录、注释等辅文用字,可参照正文用字适当减小,但小学阶段最小用字应不小于5号字。初中和高中阶段最小用字应不小于小5号字。

  该标准还对与近视防控相关的教辅材料、试卷、课业簿册(作业本)、学习用杂志、报纸及其他印刷品、出版物等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进行规定。

  此前2018年8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实现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