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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得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青年就业见习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就业见习单位设立条件、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等内容。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通知》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的承办单位,可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单位。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可优先列入。就业见习岗位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临时性、辅助性等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以下待遇: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鼓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增加生活补贴、购买附加险种。

《通知》明确,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