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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高等学校新规划 新建高职院校不得存在多校区

8月19日晚,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含金量满满。其中指出,山东将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优化并举,着力优化结构、填补空白、补齐短板、强化服务,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

原则上中职不升为高职

也不变相与高职合并

《通知》指出,要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和层次结构的需求,综合高等学校办学历史、基础条件和学科专业优势等,处理好发展规模和结构、需求和条件、存量和增量的关系,优化存量,做优增量,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升格、重复设置,推动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

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人才亟需统筹规划新设置高校项目,重点突出特色,注重发展亟需。校名要符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职业教育学校不转为普通教育学校,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升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变相与高等职业学校合并。

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举办资质。要严格审核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的办学资质、出资能力和诚信记录。举办者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具有教育情怀,坚决杜绝社会资本在教育领域商业化运作和无序扩张。

此外,山东鼓励区域和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办学,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推动产教和校企深度融合。

原则上不新增设

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通知》强调,要优化调整存量,通过资源整合等方式,推动现有高校调整,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类型结构,突出办学特色。

合理控制增量,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重大产业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新增设少量发展亟需的质量高、特色强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不新增设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发展亟需的师范类、医学类高等专科学校可以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上全省每个类型不超过1所。

《通知》要求,通过支持高水平本科高校转型为技术师范大学、探索有条件的优质高职院校转设为技术师范大学形式,建设1-2所技术师范大学,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对“学院”更名“大学”和同层次更名事项,严格标准条件,从严控制。“十三五”未完成的本科设置事项,经重新评估后,按程序优先列入规划。

新建高职院校不得存在多校区

不宜远离区域经济文化中心

《通知》要求,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从“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学校”中,对照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优中选优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全省原则上不超过2所。

严格审核民办高校举办者资质,支持与规范并重。优先支持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和持续投入能力的实体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新建高职院校应对接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通知》指出,要优化区域布局,支持在配置薄弱、人口聚集且有较好办学支撑的地级市政府驻地增设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建学校不得存在多校区,不宜远离区域经济文化中心。

稳步推进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条件、专业布局合理的技师学院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对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研判,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依法依规撤销建制,此类问题的处理将作为相关市新增设高校数量的重要参考因素。

依法依规从严控制跨地市办学

对现存异地校区逐步清理和规范

《通知》强调,要稳妥有序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实现能转快转。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应全部纳入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教育部统一部署,“立足实际、一校一策”,深入论证研判、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风险管控,平稳快速推进。

要支持基础条件好、办学质量高的高校依法依规开展中(境)外合作办学。支持各地各高校引进国外高水平大学来鲁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其中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境)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纳入规划后再实施。

《通知》指出,要推动现有成人高等学校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发展。对于独立设置、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深入研判、确保平稳的前提下,推动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具有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优化高等教育资源区域布局,适当倾斜支持高等教育资源薄弱的地市强基础、补短板。依法依规从严控制跨地市办学,对现存的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和规范,确需设立跨地市校区的,需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纳入规划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