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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院团部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指出,建立健全鼓励演职员多演出的激励机制,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适当拉开演职员收入水平差距,部分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部分国有文艺院团将转企改制

  《意见》指出,未来国有文艺院团的重点任务是明确功能定位。国家直属院团要强化“国家队”意识,着力创作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院团要充分挖掘地方特色资源,做强区域优势艺术门类,成为本区域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引领者和推动者;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属院团原则上以服务基层群众为主要任务,更多承担政策宣传、公共服务、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工作。

  《意见》要求已明确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突出和强化公益属性,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活力。已组建的演艺企业集团,要充分发挥聚合优势,努力成为骨干文化企业。未列入保留事业单位性质范围的国有文艺院团,要着力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创造条件转企改制。

  设立艺委会或艺术总监岗位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促进剧目生产表演的有效机制。建立导向正确、内容鲜活、群众喜爱、常演常新的剧目生产表演机制,设立艺术委员会或艺术总监岗位,加强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要适应不同演出条件,满足不同观演人群需要,推出优秀剧目演出的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要推动媒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新媒体等传播渠道,不断提升舞台剧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探索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

  部分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鼓励演职员多演出的激励机制。按照多演出多得酬劳的原则,适当拉开演职员收入水平差距,演出收入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向一线演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允许国有文艺院团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紧缺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艺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