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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作品影响力比原作还大 盗版素材购买仅需几十元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短视频原创作者逾九成被侵权。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经典反腐剧《人民的名义》短视频侵权量高达26.93万条。现在正热播的《觉醒年代》,也被某博主剪成短视频发布。

在短视频App上,经常能看到一些主播带你“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或是多个主播换汤不换药反复演绎同一个“老梗”。短视频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高发地带。有调查数据显示,短视频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超过九成。

独家短视频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达92.9%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记者发现,专业从事影视素材“搬运”的账号层出不穷。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38.4万粉丝的某博主已将时下正热播的电视剧《觉醒年代》剪辑成数段短视频发布。该博主作品集全部由各类影视剧截取而成,收获近五百万的点赞,其主页网店中售卖的各类商品达800多件。

记者以“视频搬运”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出现了几百条相关结果,其中不少博主打着“自媒体运营教学”“搬运视频月入轻松过万”等噱头来吸引观众,在视频中传授“抽帧”“放大”“添加背景图”等规避平台审查的技巧。

相关监测数据显示,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从短视频侵权量排名前10的作品来看,口碑较好的经典反腐剧《人民的名义》短视频侵权量达到26.93万条。

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以“人民的名义”为关键词搜索,十余个影视类账号将原剧每集压缩剪辑为几分钟的“精华版”,以“合集”形式发布,播放量少则一两千万,多则过亿,均未标注视频来源。

除了将内容直接“搬运”,短视频创意和形式的模仿也引起争议。

1月24日,知名短视频作者房琪发布比对视频显示,另一位有着470多万粉丝的短视频作者发布的部分视频在创意、文案、场景上与其作品高度雷同,引发网友关注。

房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平台规则,对于短视频是“模仿”还是“抄袭”都存在模糊地带。“有的人觉得维权是小题大做,有的人甚至认为维权是在‘以大欺小’,但很少有人知道,一条优质短视频背后究竟要投入多少精力和心血。”房琪说,对维权者来说,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都太高了,这在客观上给侵权者留下了“灰色空间”。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多家短视频平台已经设置防抄袭机制,但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创作品被侵权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内容分散,给原创保护带来了更多挑战。

屡屡违法的背后是高额利润的驱动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约谈相关短视频平台,要求平台约束侵权行为,但收效并不明显。不少“搬运号”被封禁后,换个“马甲”继续侵权。屡屡违法的背后是高额利润的驱动。

——影视“搬运号”打着“作品评价”的名义,明目张胆剪辑、“搬运”热播影片和电视剧,并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牟取利益。

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近130万粉丝的某博主以“一个电影,一个故事”为名,几乎每天更新一个裁剪后的影视作品。在其直播间中,多部上映电影不间断播放,吸引了数百名用户“围观”。在其直播间的“幕布”中,作者引导用户下载其“推广链接”中的游戏,以赚取相应厂商的“推广费”。

还有一些人在制作“搬运视频”的同时,还通过贩售“搬运教程”牟利。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近60万粉丝的某博主在直播间以每份99元的价格兜售“影视大咖解说课”;数据显示,该“教程”已售出400余份。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当粉丝数量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搬运号”还可通过接广告任务或直接卖号等方式快速变现。

——短视频侵权素材获取门槛低,只要几元至几十元不等,就能获得种类繁多的“搬运素材”。

在淘宝上,通过指定关键词检索,可以找到不少售卖短视频剪辑素材的卖家,售价在几元至几十元不等。记者在支付30元后,商家系统即自动发货,这些剪辑素材中包含影视解说、街头采访、脱口秀、搞笑视频等数十种内容,只需通过百度网盘下载后即可直接编辑使用。同时,链接中还包含数百个拍摄剧本,其中包括以盗版书籍方式影印的经典电影剧本。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搬运号”的初学者被平台检测系统识别出侵权行为,各平台还有不少账号教授多种技术手段以帮助初学者规避平台检测。

——界定短视频属于原创还是侵权,实践中有时存在一定难度;一些版权方维权意识也有待加强。

“如果你拿我的视频直接去直播带货,我可以直接告你侵犯我肖像权,但现状是,大部分侵权并非‘直接搬运’,而是以类似于微信公众号中‘洗稿’的方式模仿原创作者的创意、脚本和文案。”新榜内容总监夏之南说,一些短视频侵权作品的影响力比原作还要大,这些侵权者会认为是帮原作做了推广,客观上给原创作者带来了心理压力,动摇其维权决心。

多管齐下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专家认为,是否存在营利行为可作为侵权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

“侵权短视频的发布通常是以流量变现的方式营利,可形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说,平台算法推荐可导致侵权内容传播得更广、更快,对权利人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因此这类作品通常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原作品“合理使用”之列。

高艳东建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降低原创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如通过明确侵权作品的性质、建立侵权损失评估标准等方式实现;另一方面要考虑推出优化授权许可模式,如通过建立影视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知识共享协议模式等方式实现。

还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即使当前技术手段无法对短视频侵权行为提供有力支撑,短视频平台也应力挺原创。“我们马上就要进入5G时代,短视频创作量会越来越大,平台有义务保护原创作者的创新动力。”夏之南等人建议,相关平台要建立有利于原创作者的维权渠道,提升平台的公信力。

“为强化著作权保护,2020年11月11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对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建议,司法机关在面对权利人提交的诉讼申请时,要在立案等环节予以必要协助,这不仅能够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能够震慑相关侵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