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为铁路安全立法 明确火车占座等行为处罚规定
3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明确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铁路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同时,规定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
同时,条例严格规范了铁路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明确规定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采取立体交叉方式,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明确了平交道口设置、穿(跨)越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水利、电力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道路与铁路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设置的规范性要求。
明确了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对保护区范围内、邻近区的有关活动作出严格规范。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铁路隧道结构外、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规定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等危害铁路安全的活动;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条例还对当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无人机;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需要升放无人机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规定对强占其他旅客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旅客、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