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利用有规可循 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刘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编制印发《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期两年。
《导则》指出,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释文物价值,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协调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
《导则》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建立大遗址利用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活动。
《导则》明确了大遗址利用应具备的基础条件:文物保存现状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有明确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或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研究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同时明确了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完成的工作: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文物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明确大遗址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分区、公共文化体系等,协调文物保护与国土空间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标体系,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权责。组织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建议。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物权,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方式、强度。需要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评估大遗址利用的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要求和保障措施。
《导则》强调,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主动参与大遗址利用工作,研究和阐释文物价值,积极转化考古成果,向公众普及文化知识。承担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利用策略,明确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各方权责、管理运营要求、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在确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时,应重点评估大遗址的类型、文物价值、脆弱性,保存、保护、管理、考古研究和展示利用等现状,相关自然与人文资源,及其利用情况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与公众需求、机构建设与政策执行能力、周边区域建设发展现状等。
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物本体、文物环境、考古与科研成果、历史文化信息和保护管理成果等六种类型。
《导则》指出,根据利用目的和文物影响程度,大遗址利用可分为大遗址价值利用、大遗址相容使用两类。价值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展示、科学研究、传播教育和产业转化。相容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游憩休闲、社会服务、环境提升和产业协调。
《导则》还明确了,采用价值利用方式和相容使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做好的工作。同时指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大遗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导则》规定,发生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和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时,直接责任主体和文物行政部门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