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旅厅印发《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4月15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发布通知,为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好客山东”品牌商标信誉,规范和加强商标使用与管理,特制定《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据了解,《办法》所称“好客山东”商标,是指“好客山东 FRIENDLY SHANDONG”商标,山东省旅游推广中心受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持有、使用、管理、经营好客山东商标。
《办法》提出,好客山东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经营遵循“促进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提升好客山东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公益无偿使用与商业有偿使用相结合”“分类管理与分类许可。促进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等原则。其中,《办法》明确“未经推广中心许可不得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好客山东商标对外使用许可分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公益使用许可”)和商业目的有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商业使用许可”)两种类型。
公益使用许可的范围为:举办以宣传山东为主旨的公益活动及公务活动,可以在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内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全省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星级餐馆、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山东省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山东省旅游购物商店、山东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和山东省购物旅游示范村、镇、城市可以在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和销售场所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全省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以好客山东整体形象推广为目的的公益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经推广中心审核同意的其他情形。
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商标使用许可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应与好客山东品牌的理念相符;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需的许可、资质,且应当具备相当实力,能为好客山东品牌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支付使用许可费。费用标准由推广中心另行确定,并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体约定;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在市场营销和推广方面应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并做出其他努力,能够充分利用好客山东品牌进行市场营销,同时宣传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推广中心基于维护好客山东商标形象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同时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违反本办法和好客山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条款的;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的商标的;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未经推广中心许可或违反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他人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的;销售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好客山东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故意为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附:《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好客山东商标信誉,规范商标使用,加强商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好客山东”商标,是指“好客山东 FRIENDLY SHANDONG”商标,商标标识为:
第三条 山东省旅游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受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持有、使用、管理、经营好客山东商标。
第四条 好客山东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经营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
(二)提升好客山东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
(五)公益无偿使用与商业有偿使用相结合;
(六)分类管理与分类许可。
第五条 好客山东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循本办法。未经推广中心许可不得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第二章 商标的管理
第六条 推广中心作为好客山东商标持有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发布好客山东商标使用手册、识别规范等管理文件;
(三)负责好客山东商标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转让等维护工作;
(四)负责好客山东商标使用许可工作;
(五)负责好客山东商标宣传推广、运营工作;
(六)管理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印刷、保管、发放和销毁等工作;
(七)指导和检查好客山东商标的使用,联合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好客山东商标权益;
(八)其他应由推广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好客山东商标对外使用许可分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公益使用许可”)和商业目的有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商业使用许可”)两种类型。
第八条 推广中心可以许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第九条 公益使用许可的范围:
(一)举办以宣传山东为主旨的公益活动及公务活动,可以在特定范围和特定时间内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二)全省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星级餐馆、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三)山东省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山东省旅游购物商店、山东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和山东省购物旅游示范村、镇、城市可以在办公场所、生产基地和销售场所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四)全省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五)以好客山东整体形象推广为目的的公益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六)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可以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七)经推广中心审核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推广中心可以许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商业目的有偿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第十一条 商标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的自然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应与好客山东品牌的理念相符;
(四)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需的许可、资质,且应当具备相当实力,能为好客山东品牌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商品或服务;
(五)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支付使用许可费。费用标准由推广中心另行确定,并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体约定;
(六)申请商业使用许可的申请人在市场营销和推广方面应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并做出其他努力,能够充分利用好客山东品牌进行市场营销,同时宣传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七)推广中心基于维护好客山东商标形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应向推广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好客山东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最近三年资信证明文件;
(四)推广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推广中心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好客山东商标使用许可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
经审核认定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经推广中心同意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的,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由推广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好客山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二)商业使用许可人应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向推广中心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
(三)申请人领取好客山东商标使用授权书;
(四)申请人领取商标标识样本;
(五)申请人将拟使用好客山东商标进行推广宣传的材料、包装装潢、设计图案等提交推广中心或推广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申请人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推广中心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审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满后申请人不得继续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第五章 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一)公益许可使用人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公益许可使用范围内宣传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二)商业许可使用人可以在其商品或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三)商业许可使用人可以使用好客山东商标进行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
(四)商标许可使用人可以优先参加推广中心组织的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活动等;
(五)商标许可使用人为宣传推广好客山东商标形象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品牌效果的,可以获得推广中心给予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商标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一)维护使用好客山东商标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二)维护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完整,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持有人信息;
(三)做好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好客山东商标标识;
(四)及时向推广中心反馈消费者和服务对象对好客山东商标的认知情况,及时举报侵犯好客山东商标权的行为,并协助推广中心进行维权工作;
(五)接受推广中心对好客山东商标使用的监督,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
(六)积极宣传推广好客山东商标,经推广中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备案通过的所有宣传资料中应突出好客山东商标;
(七)公益许可使用人只能将好客山东商标用于相关公益活动、行业或自身形象的宣传、推广,或与公益活动相关的易耗商品上,不得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八)公益许可使用人必须在其主要经营、活动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好客山东商标标识。
第十八条 商标许可使用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予以明确。
第六章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
(一)违反本办法和好客山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二)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的商标的;
(三)未经推广中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好客山东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未经推广中心许可或违反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他人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的;
(五)销售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好客山东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好客山东商标标识的;
(七)故意为侵犯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八)给好客山东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好客山东商标予以保护,推广中心对侵犯好客山东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许可使用人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推广中心可根据情节,收回好客山东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标识或解除合同。给推广中心造成损失的,商标许可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中心有权撤销许可,并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
(二)将好客山东商标用于与许可范围不符的商品或服务的;
(三)使用好客山东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受到有关部门的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损害好客山东商标信誉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推广中心监督检查的;
(六)利用好客山东商标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任何有损好客山东商标信誉行为的;
(七)其他推广中心认为需要撤销使用许可的情形的。
被撤销使用许可的,自撤销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推广中心不再接受被撤销许可使用人的使用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